大连艺术学院2015年舞蹈类招生章程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大连艺术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
高职专科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7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5.8万平方米。专任教师669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83人,教学仪器设备值4879.15万元,图书61.41万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经学院招考委员会研究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普通类预留计划1%,艺术类预留计划15%。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本科普通类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日语考生。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高职专科外语语种不限。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普通高中毕业(含艺术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艺术类考生须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
2.本科舞蹈表演专业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本科模特类专业要求考生身高:女172cm以上(平面模特方向165以上),男185cm以上(平面模特方向182cm以上)。
4.有突出成绩或其他特殊才能者,经研究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5.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四、专业设置说明
1.本科专业设置:
2.高职专科专业设置: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艺术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本科艺术类学生16000元/年,普通类学生13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具体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院按辽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如有变化,按当年省物价部门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4.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爱心助学、勤工俭学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七、本科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
1.本科舞蹈表演专业取得以下规定名次的新生可向学院申请新生奖学金。
2.凡上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考生,属于省统(联)考的,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5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通过并取得学籍给予五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6-1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通过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11-2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通过并取得学籍给予二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21-3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通过并取得学籍给予一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3.凡上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考生,参加我院组织专业加试的,其加试成绩排到参加我院专业加试所有考生前3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通过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4.以上专业或专业方向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通过办法说明
本科艺术类考生:
对我院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和我院未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取得省级统(联)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
1.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通过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通过。
3.舞蹈编导专业、按照综合分2(综合分2=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通过。
4.外语单科成绩:舞蹈表演专业高于50分(按满分150分进行折算)。
5、专业课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通过。
高职专科艺术类考生:
取得省艺术类联(统)考专业合格证及各省属艺术院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通过。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通过。
本科、高职专科普通类考生:
1.普通类按120%以内调档,辽宁省高职专科按100%调档。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考试规定通过分数线,当前列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通过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通过;当前列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对进档考生我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通过。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时,优先参考外语成绩。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等照顾通过规定执行。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并且公示,我院方能通过。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新校区电话:0411-39256115 39256116
传 真:0411-39256123
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邮编:116600
网址:http://www.dac.edu.cn/